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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三)——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揭阳汇金中心C-01-10地块一标段”项目水电消防工程案
2022年8月22日,市住建局来函反映,汇金中心C-01-10地块一标段土建总承包工程项目涉嫌存在无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形。 我局收到来函,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经调查,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同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F212)有限公司签订了《水电消防工程合同》(编号:SZYT0001),约定由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并于2021年7月1日重新签订《建筑工程专业分包补充协议》(编号:SZYT0002),协商变更为由张家港市金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机电主材,由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机电劳务及辅材施工。
2022年9月20日,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消防工程,并对当事人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2022年10月18日,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我局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2023年2月21日,我局对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揭阳汇金中心C-01-10地块一标段”项目水电消防工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2月24日,我局对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袁志钢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23日,我局对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负责人袁志刚分别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2023年4月4日,我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4月19日,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和项目负责人袁志刚全部缴纳罚款,我局对该案件进行结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之规定,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揭阳汇金中心C-01-10地块一标段”项目水电消防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0.2“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苏州亿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301.62.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项目负责人袁志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法律禁止的情形出现。在工程分包时,需注意调查清楚被分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承揽资质,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及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相关责任主体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杜绝“三包一靠”(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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