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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官网下载:半岛官网入口::消防工程的验收标准十篇

点击量:997    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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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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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在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大部分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对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是一件非同寻常、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下面笔者从当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观念、价值取向、利益主体的变化,建设、设计、施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产品生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不规范行为比较严重,加上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消防监督体制不顺、消防监督力度不够,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些建设单位在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的主观认识上存有偏差,或是以减少消防工程投资为牺牲来减少整个建筑工程中投资的主观故意,或是消防工程产品质量本身就不合格,工程质量存在的情况连建设单位也无法预知。不管何种情况,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

  一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但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过分迁就于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比如在不少设计中对办公室区域、商铺卖场等部分进行大空间设计,理论上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但业主往往在消防验收后,进行分隔,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设施取用方面造成火灾隐患,给消防后续管理带来困难。同时在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还发现一些设计单位“套图”现象十分严重,往往对比较接近甚至差异很大的工程项目都进行套图设计。设计中对消防给水、报警喷淋设施等很多部分,特别是一些文字性说明的设计并未修改,死搬硬套。

  一些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和防火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作业,擅自将消防水管管径变小,将防火涂料变薄等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定单不惜冒违法违纪大忌,或是表现为明知故犯的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或是表现为迁就甲方违规作业共同违规违法,从而造成建筑防灾系统安装施工不良、先天不足。另外,还有很多单位都是近几年来初步涉足火灾报警产品等消防设备领域,更有些单位拿到订单后临时拉队伍,施工人员不经专业技术培训仓促上阵,对消防产品及施工布线等安装知识了解甚少,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国家技术标准,经常发生接线混乱,安装位置不准等问题,导致系统不能开通,还误以为是厂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一些监理单位虽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但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很理想。监督单位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还不规范,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不大。

  监督不力,源头关把不严,一些消防监督人员不重视消防审核验收,认为建筑消防验收由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检验就可以了,消防监督人员审核验收只不过是走一走过场而已,把建筑消防验收全部寄托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上,从而放松了消防验收工作。实际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只对现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至于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的整改情况、室内装饰等就不在其检验范围。而经建筑消防检测站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在消防总体验收过程中,不能通过验收的事时有发生。有的消防监督人员不严格按程序、规范等把好建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关。例如有的消防监督人员未能及时地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面、准确地提出审核意见,甚至对比较简单的诸如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室内消火栓安装位置等问题也提不出意见来,对缺乏主要的消防设施设计图的设计图纸,草率地下发同意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在施工检查中,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熟悉,对被检查的场所束手无策、无从下手,对一些明显的问题查不出来;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不熟悉,不会使用。这些都百接影响了建筑消防监督的力度和作用。

  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修订周期过长,不明确、不具体,甚至相互矛盾,而且定性规定较多,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和建立在系统工程、数学物理模型基础上的推导、演算和分析,无法解决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带来消防机构执法弹性较大的问题。

  建审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相适应,以保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发展。

  针对建审人员匮乏而又无法按需配备的实际问题,要从提高建审人员业务素质,优化和改善建审队伍人才结构、知识结构入手,加大培训和再教育力度,树立和强化法制、平等、效能、科学、学习理念,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简要说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包括批准调整概算),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等。

  3.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批准情况对照分析(如有较大不同需说明原因与变更过程);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11月15开工建设, XX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 年 月 日进行,验收地点在 ,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自新消防法施行以来,消防工程验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一次性合格率也越来越低。目前,消防工程验收一次通过的非常少,有的往往几次验收方能通过,在人力、物力上给建设方带来较大的损失。消防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安装工程(如火灾自动报警、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如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还包括土建消防、装修、电气、给排水、电梯、发电机、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等专业及灭火器材的配置,因此消防工程验收不仅仅是消防施工单位的责任,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施工单位都密切相关,哪一个责任不到位,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整个消防系统的验收。

  一项建筑工程在竣工之后是要对其进行消防验收的, 这是为了使建筑在投人使用以后能够尽可能少的将消防隐患消除在使用之前。对建筑进行的消防验收工作, 可以使建筑能够在以后的使用中减少火灾的发生几率, 并且在火灾发生的时候可以将损失程度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减少建筑的损失, 为了确保人员的健康财产不受到威胁,必须要进行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工作。一项建筑工程要经过消防验收, 根据国家的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要经过四个阶段。首先,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的竣工阶段向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的申请, 提交消防验收的书面材料。然后消防机构内部组织相关人员在受理时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看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如果所提交的材料都符合规定要求的话, 那么公安消防机构就会组织相关的人员到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中对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实地验收, 其中包括了消防产品的质量, 防火安全通道的设置是否合理等等。待对消防方面的内容全部检查完毕之后, 公安消防部门要在20 天之内对检查的结果给予书面通知, 如果验收结果合格, 才能够准许建筑投人使用, 如果消防质量有不合格的地方, 那么建筑将不允许投人使用。通过以上这四个步骤的实施, 可以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的把关, 使建筑工程的消防符合标准, 这样的话在以后的使用中, 就可以将火灾发生的几率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起到了事先预防的目的。这项工作的进行可以有效地在源头上减少建筑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很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建筑工程自身具有火灾防消能力和减少火灾损害的能力,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各项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特别是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方面的消防专编。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并应有取得消防设计资格证书的技术总负责人对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审定。参与建筑的消防设计人员,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各专业设计的人员应参加国家统一的消防设计资质考试,根据所取得的考试资格专业和人数,划分设计单位消防设计资质等级,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万能设计相应类别的建筑。凡没有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设计管理部门应对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复查,对设计单位防火设计质量和防火设计审批情况等进行积极有效的动态管理,并作为单位设计资格审查和建筑评优等项工作的依据,从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加强建筑的防火设计管理。

  自从国家和各地取消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许可登记、消防产品登记备案等消防行政许可后,公安消防机构对上述行业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依据,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应的规定来规范对施工检测及产品单位的行为。这里所提及的施工单位不仅仅是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也应包括土建、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因为目前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原因不仅是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问题,在土建装修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诸如窗间距过小、防火分区超规范限定面积、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门消防工程、疏散楼梯宽度不够等问题经常是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建议国家出台政策,明确施工单位、检测组织和消防产品企业的消防责任。一是对施工单位明确对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规范和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在验收申报表上明确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对检测单位明确必须检测的项目,防止漏检,检测的结论不应含糊不清,对检测结论的时效性应当明确,而不是以检测报告上的“仅对检测当时情况负责”为由而设法逃避责任追究,同时明确检测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对出现过检测报告及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和跨地区检测的检测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在验收受理时可以不予认可;三是对消防产品企业除要求应当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外,供销数量规格等情况应当如实提供给公安消防机构,产品的标识应当明确,对没有明确标识的消防产品验收不予通过。总之既然这些单位钱收了问题出现了,就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有效地惩罚。此外,公安消防机构在工程验收时,发现上述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除了依法处罚外,应当在网上公告、向新闻媒体通报,告知工商登记机构、许可证件发放单位,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首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将消防工作纳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规划、深人推进, 编制和完善消防规划, 逐步建立与经济相适应, 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消防体系, 城市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 定期开展演练, 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农村和干旱缺水的地方, 可修建消防水池, 或将饮用水池、灌溉水塘和消防水池合用。

  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必须做好消防工程的监督工作, 而身为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对消防专业技术理论的学习有充足的认识, 应道提高自身应用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整体能力。在竣工的验收过程中,对于竣工验收的管理力度必须要加强, 所有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都不给予通过, 并且提出准确的整改期限和整改意见, 及时进行复验,直至合格之后才可以验收,而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可以使用。

  建筑工程师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有着极高的专业性,想要做好消防工程的监督工作, 就必须要把自身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最好, 提高自己在这方面的综合能力。在审核图纸的时候要依照国家关于防火的设计规范, 一定要把好图纸审核的关卡,一旦发现有设计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况,必须要及时的提出来,短期内改正不了的必须给予限期整改, 并及时复查。所有的都必须要合格以后才准予通过。所有从事消防验收的工作人员在取得资格以后, 还应当再进行更加细致的相关专业培训, 在经过考试之后才可以上岗。

  建筑工程本就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施工过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却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既是保证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同时,也是促进我国建筑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1] 葛良玉.浅议高层建筑消防验收中的相关问题[J]. 科技咨询导报. 2007(23)

  随着我国经济和建筑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慢慢提高,对建筑消防安全的需求也在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水平不但有效的保证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获得更多附加的社会效益。因此,研究建筑消防工程的通病和解决措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针对消防水管网规定了标准的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该标准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管网施工的标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标准和施工完成之后的标准,例如管壁强度和严密性的检查与试验,只有实验结果符合标准才算真正的完工。然后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过程,对施工后的检测缺少规范操作。

  偷工减料是任何建筑施工中经常见到的违规操作,消防设施的建设也不例外。消防给水管网建设使用的管道必须以钢管为原材料,而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操作简便,使用塑料材质的管道作为施工材料,这种不规范、偷工减料的行为不但大大的降低了管网的使用寿命,提高维修费用,而且更重要的是,塑料管道可能在高水压的时候受到损伤,导致火灾时水压达不到要求,致使消防任务失败,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与给水管网一样,国家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有规定的安装标准。例如:喷水系统管道必须使用热镀锌材料;管径大于100毫米时,必须用法兰连接或沟槽管连接;管径大于50毫米时,防止水管晃动的支架不小于一个,而且在管道过弯时需要加设支架等等。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这些标准则很大达到,许多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减少支架的使用,降低管径,这些行为都会使消防设施形同虚设。

  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的过程进行选拔,如果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都以降低成本和自身利益着想的话,那么选择的施工单位必然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单纯的经济效益建设出不达标的消防设施,使用不规范的施工手段,使用不达标的施工材料,偷工减料,瞒天过海。这样,消防设施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标准,而原设计的消防功能也不会得到保证。

  目前,我国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大多数学历较低,而又缺乏专业的消防设施建筑类人才和专业的消防设施施工技术。这就导致施工单位只能雇佣普通的施工人员,这些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偏低,施工中对设计和施工意图没有深入的了解。他们只会凭借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经验进行操作,按照最简易和方便的手段进行表面的应付工资,无法真正达到消防设施施工的线 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相关规章不完善

  就目前来说,我国公民的整体消防安全意识与发达国家的公众意识有所差距,所以从事专业消防安全设施设计的人才不够,消防设施的设计已经过时,跟不上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速度。另外,由于缺乏消防相关专业人员,使我国施工监管缺少针对消防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能使用相关行业的规范作为消防设施施工的施工规范。导致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不但降低了我国消防设施的标准和施工质量,而且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的发展。

  任何建筑工程都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诱惑,施工单位往往把自身的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成本尽量压缩、收益尽量提高的情况下,消防设施的施工往往处于施工单位极其不重视的位置。因此,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水平都会大打折扣。

  加大政府对消防设施施工重视程度的直接表现就是对此进行足够的宣传,通过政府和各个社会组织宣传消防设施建设对建筑使用者的重要性,利用新时代的各种媒体技术和不同的渠道进行消防安全意识的广泛宣传,增大消防法律及法规的关注度,让大众更加了解消防设施对建筑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让施工单位改变之前忽视消防设施的态度,只有全国从上到下都重视消防设施的建设,才能使提高我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质量和水平。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消防设施建设的明确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必须从上到下加大,从施工开始到最后验收环节,从施工材料到安全生产体制进行全面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消防设施建设中的施工工艺、材料等各个方面。竣工后需要有专门部门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和检测,如果出现工程建设不合格、不达标的现象,则需要严惩相关施工队伍。使用方还需要重视日常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尽早修缮。

  针对我国目前消防设施安全意识较差、施工队伍普遍素质偏低的情况,需要采取两种办法,第一是要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设施重要性的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第二是要主动培训一批专业的消防设施建设队伍,从长远根治这种情况。在对施工队伍进行培训时候,应该同时重视消防设施建设的施工工艺和消防安全意识两个方面,让施工人员可以利用更为科学的方法进行工程的施工可以解决当前施工问题,而提高其消防意识,则可以让他们从意识上重视消防设施,完善整体施工水平,为人民建立出安全的建筑。

  消防设施建设施工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验收环节,这一环节对于消防设施来说非常重要,因为验收环节可以对消防设施进行实际操作,这样可以检验出消防设施的部分功能是否完善。因此,监理单位等检查机构针对消防设施施工的验收程度更加严格,对消防设施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检查。

  提高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和水平是保障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部分,同时是建筑物防火灭火的主要保障。因此,研究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通病,合理地完善施工水平对提高我国建筑施工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引言:我国公安机构要对消防技术进行审查和验收等等,因此,消防技术的标准就是主要的依据。也是施工人员在进行工程建设时的主要依据,对于现在公安机关要求的标准来说,很多还不达标,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的参照力度。

  《标准化法》基本上就是现在消防技术的标准参照,除此之外,还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直接的联系。目的就是在于能够保护技术的安全,加强行业的专业性和可实施的力度,给公安机关的审查更多合理的参照。《标准化法》法程序的出台一般就是根据实际的规定对于消防工程质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予以限制和要求。从生产、施工、完善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比较明确的提高和定论。是开展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的主要判断依据。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标准。主要按照《标准化法》来规定。一般都是为了能够保证公共财产和公众人身安全的。现有的我国工程建设和消防技术标准还不够彻底,主要是依靠法律法规的相关照应来实现管理的。;我国的消防能力是非常不容忽视的,因此各种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验收工程的时候,消防安全标准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关口,需要不断拓展技术标准的实力,才能够合理展开下一步的工作,进一步严格执行相关的规范,实现消防机构的安全能力拓展,对消防事业达到高度重视。

  (一)工程消防标准的条款,在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全形成比较同意的规范,因此,显得不够专业化。对于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相关设计单位来说,监管工作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消防安全的合理监督是保障社会安全,人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消防安全条款就必须能够非常严谨细致,完善一些强制性标准和手段。但是我国现在由于地区的不同和发展环境的不同,暂时没有出现比较统一的标准模式,因此工程的发展就有待于提高,这其中就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两者比较具有代表性。

  (二)针对不同的工程,技术的标准和防范的力度都有所不同,因此规定上也有着比较大的矛盾。甚至很多的消防标准在针对同样消防设施的情况下也是不一样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针对于应急照明和灯光方面的规定是非常不一样的,因此,持续的供电时间规定 30 分钟,而疏散情况下的应急照明光度和楼梯间的光度不得低于 5 勒克斯、密集人员的场所不能低于1 勒克斯且疏散走道不得低于 0.5 勒克斯,这都是有强制性的固定内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则是过 100 米的建筑所在的应急照明等和疏散指示灯都要加强对于其备用电源的规定程度,规定时间是 30 分钟,而其他的则是 20 分钟,对于现在疏散照明灯的光度,目前只提出了要高于 0.5 勒克斯的要求,但这个还不属于强制性的内容,因此,这些规定和标准就是相互矛盾的。

  (一)对于同一的建设工程来说,设置的标准和实际实践的标准都要统一,标准条文的用语也要完全统一。我国的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条纹修订,所以,技术的标准和规范渐渐也有了比较明确的落实。对于一些容易出现的矛盾,要进一步加强标准的制定,去解决相关的矛盾,改善操作的严密性。修订标准也应该进一步注意规范用语。要保证在统一标准的条文之中,用语完全一致,避免出现一些意思模糊的词语,这样有可能会引起误操作,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要将工程消防设计的实力和质量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第 18 条规定,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条件之是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给水、建筑消防、建筑消防电源及建筑配电、建筑耐火等级、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建筑安全疏散、建筑消防设施等这些方面的设计内容,必须要严格根据国家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实施,明确针对强制性规定作出了一定的解释,要进行按照标准的实践模式,要能够让建设工程符合相关的规定和力度,根据不同的验收内容,要有着不同的标准加以辅助和配合,这样才能够积极完善设计单位的施工质量监管,将实际的能力落实到位,确保工程的验收能符合相关标准。

  (三)对于那些违反了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内容,要进行严格的处罚措施,要严肃对待,坚决不良工程。对于工程人员要做到认真的教育,要依法进行处理。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实现对于消防标准的严格把握,是对人民的负责。首先是要对相关的技术检测制定一定的标准,然后针对于违规的行为,让工作人员加强设计单位的整改督促。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以便于能够改善其违法的行为。如果发现有多次违反规定的行为,那么就要进行上报,进一步加强主管部门的处理力度,完善消防设计的备案基础,改善检查和验收的标准。验收的过程之中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就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此外,抽样检查之中也有可能会发现违规的行为,一般都可能是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是主观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就会影响到工程质量,这样就需要按照法律模式来进行处罚。针对相关的负责人了解实际情况,加强对策的处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综上,现代我结束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标准还是在不断的进步之中,有着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的科学指示,不断拓展分析,将现有的问题进行整合。要促进工程质量的完善,就要合理制定标准,严格实施工程,这样才能够让消防实力不断上升,为人们的消防安全贡献出实际的力量。

  [1] 黄玉嫦. 浅谈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控制的方法[J]. 科学之友. 2011(04)

  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安全使用的必要保障,消防系统的检测和验收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但建筑工程的材料耐火性,消防疏散通道,电气报警联动,水、气体灭火,防排烟也是建筑安全和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当从建筑安全、功能、耐久性的角度出发,实施对工程的质量监督。

  消防工程是构成建设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因此质量责任至关重要,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消防

  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临理是整体建筑没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是重要的特殊工程,那么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何呢?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其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要将重点放在消防监督审核上。我们的建审部门应当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对部分建设工程实行抽查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没计负直接责任。最后.施工企业首先要严格按照消防没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其次,要模范遵守防火没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末通过消防验收之前,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

  1)监督依据的合法性。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规范对消防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而且消防的质量规范体系主要也是由这部分规范标准构成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中有近一半的内容都涉及消防安全,因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专业规范,特别是按照强制性标准对消防工程实施监督验收和管理。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的分部划分,消防工程分别隶属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建筑等各个分部,气体灭火一般可划分在给排水分部。对建筑各分部的质量监督,就包括了消防工程这部分内容。

  1) 消防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对消防工程质量的管理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消防工程同样是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就是对这些参建单位的行为和建设的实体实施质量控制,从项目内容和行为主体上,消防工程都是这样一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就是说,消防工程与建设工程是紧紧关联的,是不可分割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之外。

  2)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是消防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的必要补充。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侧重于建设过程中实体质量的控制,公安消防部门则侧重于保障工程的使用功能。虽然使用功能是消防工程的最终目的,但施工质量恰恰是消防使用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的基础。只要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建、安装等各专业规范的要求,一丝不苟地保证质量,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建筑防火设施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例如,吊顶内隐蔽安装的喷淋、报警、联动、防排烟管线等的施工质量,是消防工程发挥功能的重要条件,建设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水、电、空调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对保证这些管线的质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可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管理是公安消防管理的有益补充,两种监督管理殊途同归,并不矛盾,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分工与配合。二者可以互为补充,在实施各自的监督职能中互相配合,互为保障。

  3) 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的监督管理较为完整,整体性强,是对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消防管理的必要补充。

  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对工程整体的质量控制,与公安消防部门有针对性、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形成了互补。消防工程融于建筑的方方面面,而建筑工程又处处涉及消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从整体上对工程的各个分部进行质量控制,把存在于工程中的消防隐患及时消除,对各种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较为完整地对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工程整体实施了监督管理,客观上对消防工程实施了非专业化的质量控制。

  4)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及早的发现消防问题。在建筑规划、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建设、规划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消防问题,及早地进行防范和处理。例如,建筑群规划设计中安全疏散不满足消防要求,小型住宅或商用建筑必须设置消防设施而没有采取消防措施,这些情况往往因为现场情况复杂,在建设初期成为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盲点和弱点,而建设管理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问题,与消防部门配合,实施有效管理。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互相协调,在履行自己的职能的同时,避免重复管理,避免重复的、多余的验收和检测,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建筑防火安全。

  1)图纸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查。工程施工图一般在设计院应经过防火审核,在施工前应进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

  2)建设工程各专业之间应当互相协作,共同从建筑、结构、装饰、水、电、空调各专业来检查监督消防工程的防火灭火功能。

  b结构专业应当关注对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c装饰专业应当关注工 程 中 各 种 装 饰 材 料 的燃烧性能是否满足防火要求;

  d电气专业应当关注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是 否 能够避免电气火灾隐患;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的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报警,快速有效联动;

  消防工程专业跨越比较大,例如,某地就曾发生过在装饰设计中把内走道自然排烟的窗进行了封闭,严重影响了消防排烟,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建筑装饰和通风空调两个专业的消防隐患,这类问题就需要各专业互相配合、共同解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消防工程的大部分规定都涉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参与监督验收的人员更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实体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控制。

  3) 对于消防部门的地方规定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消防工程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消防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专业的资质管理和图纸审查,并有着一些高于国家规范标准的地方规定,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当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只要不违背国家规范标准,就可以参照消防部门的意见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种类很多,在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专项审查验收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疑虑。如果是小型住宅或者干脆就是一个纪念塔构筑物,没有

  消防设施,是否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才可以竣工备案?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c小型建筑可以以小区、社区、广场等为单位进行总体消防验收,并将验收结论作为单位工程的消防验收结果;

  d建筑工程一般都应当具 备 消 防 许 可 文 件 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防火是建筑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控制的质量监督机构责无旁贷,如果不能对有关消防安全的工程内容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就是工作失职。公安消防部门并没有、也不可能替代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事实上,公安消防的专业监督管理是针对建设工程整体中消防这一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特别重要的部分进行的强化监督和专业化管理。

  (1)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严峻的情况之下,图纸设计及审查单位可能会只为了迎合建设单位所提出来的要求,而没有考虑到国家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规范性,这就使得图纸设计在消防审查过程中不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就有可能会由于设计的原因而出现缺陷,导致竣工时没有办法通过消防验收工作。(2)建设单位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无视消防验收单位的验收工作,故意减少在消防工程方面的投资,并且将不合格的消防材料用于消防工程。当发现消防工程存在缺陷时,建设单位也不支出来,而是仅仅为了消防验收合格而做这些消防工程,如果消防有关部门来验收,他们就和施工单位联合起来欺瞒验收人员,期待蒙混过关,这就给建筑的消防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3)目前,有很多施工单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按照消防验收规范及图纸的设计来施工,例如,空气调节系统等通风管道在通过防火分区的地方、垂直风管和水平风管交叉处没有安装防火阀;在消防设施规范中要求使用防火的电缆,但是却用了普通电缆替代;规定要求必须使用钢管,但是却用了塑料管;施工人员私自用小直径消防水管替代大直径水管;用可燃性材料替代不可燃的材料等等,这些都使建筑工程的防火系统存在莫大的隐患。还有一些企业错误的认为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只是表面工作,对消防工作几乎不重视,用普通的门窗来替代防火门窗,还把疏散门的设置搞错,不按照图纸要求安装消火栓等等,但是这些问题却没有提出来,这样就改变了消防验收工作的性质。(4)一些娱乐场所等建筑不经过防火审核,或者是虽然审核了,但不合格就私自开始施工,建筑物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对缺少主要消防设施的图纸,草草下审核意见,使得对消防的监督力度大幅度下降。(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伴随着我国每年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增加,验收部门人员数量几乎保持不变,大概三四个人,每个验收人员每天需要跑的现场非常多,对于一些重点工程就需要组成一个验收小组,并且要经常到施工现场。由于工作负荷量大,就不能保证验收的质量。

  (1)为了减少甚至杜绝消防隐患,必须从根源上控制,控制随意乱建,并且要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申报管理,如果没有消防部门的审查,绝对能够开始施工。(2)在建筑工程的设计过程,设计单位必须建立有关消防设计责任制度。并且必须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消防设计的管理工作,此人还需要审核消防设计的实行,当然,设计人员直接负责消防设计的责任;建立对消防事故追究责任的制度,努力争取在设计上把好关。(3)对审查建筑消防的设计图纸力度必须尽力加强,以保证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都能够满足国家规定的所有要求及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绝对杜绝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的情况发生。(4)加大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管理,对于消防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要找专业的有资质等级的消防建筑工程单位施工,同时签订合同,并且规定施工单位不能分包给其他一些非专业人员施工。(5)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我国对建筑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有关规范要求来报送防火设计的施工图纸,对于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专门的防火设计专篇,严格要求设计单位,以使设计图纸能满足我国消防规范的各项要求。(6)对建筑工程的验收合格之后,建设单位要建立建筑消防工程的质量档案,并且要拿到符合实际的图纸。(7)建立并完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切实做好对消防的监督工作,作为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消防相关的专业技术理论,并切实提高自身的消防法律及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能力。(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相关人员必须经常到工地现场去考察,并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是按照图纸设计的要求施工,例如:所采购的建筑防火产品规格型号、消防设备、原材料等是不是合格,是否满足我国规定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实际施工和建筑设计相统一。(9)当建筑工程竣工并验收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力度,对于不能够达到标准的项目都不能通过,同时要提出比较准确的修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且要及时复验,直到工程合格之后才能够验收,但是验收不合格者绝对不能使用。(10)建筑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它有着极其高的专业性,要想做好对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需要努力学习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并努力做到最好,大幅度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在图纸审核时,必须按照我国对消防的设计规范,同时把好图纸审核的关,只要是发现有设计不完善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就必须及时提出来,在最短的时间内改正,如果短期内改正不了,就给予限期整改,同时要及时复查。尽量所有的都合格,之后才能给予通过。所有从事并取得消防验收资格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再次进行相关更细致的专业技能培训,在经过考试合格之后才能够上岗。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个城市的建筑物不断崛起,而建筑火灾经常发生,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主要就是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位。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甚至整个国家的利益,所以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是很重要的工作,只有切实做好消防验收工作,才能使人们安定生活。而消防验收过程存在很多问题,只要解决了这些问题,那么消防隐患就不复存在。

  [1]季青.浅谈如何加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1(08).

  [2]张大棣,王明华.浅谈社区消防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上海消防,2000(09).

  414 玉树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印发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了“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的目标。2011年是玉树灾后重建关键之年,对完成三年重建任务具有决定性意义,年内将完成全部农村住房和大部分城镇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当前,大量灾后重建项目即将投入使用,灾后重建工程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随即会浮上水面。

  按照“跨越二十年的”的重建标准,灾后重建工程较之灾前建设标准都比较高,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比较完备,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必须设置的消防设施一应俱全。因竣工移交时安装单位可能无法将相关的操作、维护、保养的知识向使用单位交底,使用单位人员得不到相应的培训,最终造成移交后的工程使用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确使用。使用单位接收这些工程后,由于对消防设施设备缺乏管理经验,必然会造成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会管理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人为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设施损坏、丢失的现象。

  灾后重建工程援建单位多来自外省,按国家建筑法规应履行的工程维保责任可能无法得到及时落实。同时,玉树缺乏相应的人力资源,没有经过培训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更没有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的建(构)筑物消防员。最终可能导致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纯粹瘫痪。

  1.3 部分重建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无法回避。

  所有重建工程中,学校、医院这两类工程属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因此这些工程一旦竣工,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可能会无法避免地出现。尤其是学校,新学年开学时间是确定的,工程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极易被忽视,只要教学功能能够实现就行。

  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因此,灾后重建指挥机关和住建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方及时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尽力杜绝“未审先建”和“未验先用”的现象。同时通过他们督促各项重建工程落实工程四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除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施工期间消防安全外,应着力保证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重建工程竣工并通过整体验收和各项专项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援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向使用管理单位全面移交工程审批资料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培训使用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其中,参加技术交底的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施工技术人员。涉及到同一工程有多个使用单位时,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固定资产管理人均应参加技术交底。

  2.3 明确重建工程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落实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应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时,应由建筑产权单位向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保证每个时期、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或维护保养企业签定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检测机构检测发现的故障,以保证消防设施长期处于可靠、准确、灵敏的运行状态。

  重建工程的使用管理者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中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自检、技术检测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该建筑物的拥有者或使用单位必须予以解决和整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此负法律责任。

  维护管理人员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懂消防设施方面的专业技术,是导致维护保养效果差的一个主要原因。首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加大对重建工程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教育。其次,对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根据《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培训教育,全面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现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持证上岗。

  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我们必须从规范维护中介行为、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三方面对消防设施维护现状进行改善。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本身的技术水平也必将越来越高,只要在维护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过程中,做到“硬件过硬”、“软件不软”,并辅之以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培育正规健康的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市场,解决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难的问题,保证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可靠性能,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必将发挥其最大功效,担负起建筑防灾的重任。

  [1] 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

  在建筑工程中,电气消防是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专业的消防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科学合理的审核以及验收,从而有效防止绝大多数电气火灾。在日常工作中,电气消防的审核和验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日常工作,其中的审核主要指的是在进行项目施工之前,相应建筑单位需要将有关文件送交给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才能进行具体施工,此后对施工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投入使用。

  在建筑电气消防系统当中,设计内容涉及对导线横截面积进行计算和选择、对系统进行保护和设计、对敷设方案进行选择等。在进行具体设计过程中,不但要严格遵循规定,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对项目实施实地考察,从而准确把握项目特点,将理论和实践相互结合。一般情况下,系统设计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有:①导线敷设不够合理,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技术人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足,相同管线和线槽内导线比较混乱,这些导线没有明确的标示,这对检查带来不利影响[1]。②供电方式的配置不够合理,特别是一些高层建筑当中。③对自动装着进行设计时,考虑不够周到,这就导致其投入运行之后,系统难以正常运行。

  在对建筑电气消防审核过程中,相应管理部门结合规范要求对审核方案进行制定,但是相应规范更新和拓展速度较慢,难以满足电气消防审核需求,这就出现了一些审核上的空白。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对电气消防进行审核,很有可能会促使所设计的方案当中模块安装位置、安装方法以及安全性较差,对消防系统性能的进一步提升带来严重影响。

  进行电气消防施工时,可能会用到消防设备和消防材料,在不同环境和不同位置,对质量和性能均提出不同要求。在实施验收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材料、设备质量不达标等现象。如果不对其进行调整,就会对今后的使用安全带来影响[2]。

  具体施工过程中,相应施工单位为了有效缩短施工工期,并适当境地施工成本,经常会不按照规定施工工艺进行施工。这种情况下,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带来影响,同时对建筑自身的防火安全带来极大影响。

  在建筑电气消防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主要有触发器件、火灾报警控制器以及各种联动控制器等。主要功能是可以自动发现火情,同时能够及时报警,对不同消防设施进行控制,并对火情的进一步发展进行控制。触发器位置安装不当,火灾发生后,报警器不能将报警信号上传,从而对报警系统的整体反应带来影响。

  为了促使建筑自身防火能力得以提升,境地火灾带来的损失,相关部门需针对技术和相应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核,不能将审核标准随意降低[3]。尤其是在高层建筑中,防火设计需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相应设计师还需和建设单位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充分掌握建设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应配套可行性工程设计等。通过这些方式,确保建筑审核设计以及施工处于一致状态。同时,相关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质量报告机制,消防部门需对设计单位进行定期审查,在受力窗口以及相关网站上对设计单位中的设计质量信息进行公布。针对那些连续性质量差的设计单位而言,可以通过报纸,由主管部门,向招标办公室下发通知,提醒相应单位对设计单位进行严格筛选,对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定期报告。针对评审工作,需建立相应协商和沟通机制,相应消防部门和设计单位之间构建一个开放的沟通渠道,同时为其提供最新的技术规范信息,针对消防设计的最新发展,进行新信息的收集,针对那些国家没有定义标准的消防设计思路,做出共同研究,并且对一些新技术进行应用。各个部门共同努力,为消防设计质量提供保障。消防部门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者信誉良好的单位,对部分项目进行交叉审核,促使消防部门的审核任务被减少,这样做还能够适当的减少火灾发生几率。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在实施消防设计和施工时,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等企业。以委托工程监管为依据,需要委托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在进行设备购买时,要求设备符合规定需求,不能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应建设单位需将消防工作引入到标准化质量管理文件当中。

  随着建筑使用功能的不断发展,促使建筑防火系统逐渐向着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人们对消防设施的安装要求也逐渐提高[4]。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结合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对消防设施进行安装过程中,相关单位需对其进行严格检测,并且需要经过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此外,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均需要较为稳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施工人员需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后才能参与到施工当中去。针对不同施工过程和以及设备安装质量而言,均需要全面仔细的检查,促使项目经理责任制度得以实现。对施工安装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特别是一些隐藏项目,需严格把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审核人员不足情况,这就需要对相应施工进行系统的安装监督,对消防设施安装质量进行准确评价,从而确保建筑电气消防的安装质量。

  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为依据,可以对工程实施分阶段或者分项验收,消防部门需加大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协同,针对相关法律以及技术规范等,需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向有段单位和人员进行宣传。通过这种方式,使其更加明确自身在新建、扩建、内部装饰装等工程方面需要了解的相关内容,避免出现盲目操作和违章操作的现象发生。针对消防机构而言,需对政府部门进行督促,适当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不能一味停留在表面上的检查,需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好表率作用,并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后,将消防工作纳入到建设轨道,从而促使一些建筑工程消防问题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在对建筑电气火灾进行防治过程中,需对建筑消防进行相对细致准确的审核并验收,从而有效减少火灾隐患,进一步提高消防质量水平。通过对建筑电气消防的充分了解,认为在建筑电气消防审核以及验收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要求相应部门转变传统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审核以及验收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问题,确保建筑电气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达到要求标准。

  [1]吴曼萍.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炸物品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探讨[J].武警学院学报,2011,10:45-46.

  [2]高江峰.高层建筑消防审核与验收存在问题及应对[J].中国科技信息,2016,14: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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