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23-4657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三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在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大部分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对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是一件非同寻常、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下面笔者从当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观念、价值取向、利益主体的变化,建设、设计、施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产品生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不规范行为比较严重,加上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消防监督体制不顺、消防监督力度不够,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些建设单位在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的主观认识上存有偏差,或是以减少消防工程投资为牺牲来减少整个建筑工程中投资的主观故意,或是消防工程产品质量本身就不合格,工程质量存在的情况连建设单位也无法预知。不管何种情况,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
一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但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过分迁就于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比如在不少设计中对办公室区域、商铺卖场等部分进行大空间设计,理论上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但业主往往在消防验收后,进行分隔,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设施取用方面造成火灾隐患消防工程,给消防后续管理带来困难。同时在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还发现一些设计单位“套图”现象十分严重,往往对比较接近甚至差异很大的工程项目都进行套图设计。设计中对消防给水、报警喷淋设施等很多部分,特别是一些文字性说明的设计并未修改,死搬硬套。
一些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和防火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作业,擅自将消防水管管径变小,将防火涂料变薄等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定单不惜冒违法违纪大忌,或是表现为明知故犯的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或是表现为迁就甲方违规作业共同违规违法,从而造成建筑防灾系统安装施工不良、先天不足。另外,还有很多单位都是近几年来初步涉足火灾报警产品等消防设备领域,更有些单位拿到订单后临时拉队伍,施工人员不经专业技术培训仓促上阵,对消防产品及施工布线等安装知识了解甚少,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国家技术标准,经常发生接线混乱,安装位置不准等问题,导致系统不能开通,还误以为是厂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一些监理单位虽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但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很理想。监督单位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还不规范,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不大。
监督不力,源头关把不严,一些消防监督人员不重视消防审核验收,认为建筑消防验收由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检验就可以了,消防监督人员审核验收只不过是走一走过场而已,把建筑消防验收全部寄托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上,从而放松了消防验收工作。实际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只对现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至于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的整改情况、室内装饰等就不在其检验范围。而经建筑消防检测站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在消防总体验收过程中,不能通过验收的事时有发生。有的消防监督人员不严格按程序、规范等把好建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关。例如有的消防监督人员未能及时地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面、准确地提出审核意见,甚至对比较简单的诸如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室内消火栓安装位置等问题也提不出意见来,对缺乏主要的消防设施设计图的设计图纸,草率地下发同意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在施工检查中,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熟悉,对被检查的场所束手无策、无从下手,对一些明显的问题查不出来;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不熟悉,不会使用。这些都百接影响了建筑消防监督的力度和作用。
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修订周期过长,不明确、不具体,甚至相互矛盾,而且定性规定较多,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和建立在系统工程、数学物理模型基础上的推导、演算和分析,无法解决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带来消防机构执法弹性较大的问题。
建审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相适应,以保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发展。
针对建审人员匮乏而又无法按需配备的实际问题,要从提高建审人员业务素质,优化和改善建审队伍人才结构、知识结构入手,加大培训和再教育力度,树立和强化法制、平等、效能、科学、学习理念,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简要说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包括批准调整概算),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等。
3.项目建设规模、内容与批准情况对照分析(如有较大不同需说明原因与变更过程);
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由xx县房建公司十一项目部于XX年11月15开工建设, XX年3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6个月,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土建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器设备安装工程。
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xx县xx家园1、2#楼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 年 月 日进行,验收地点在 ,参加单位有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xx县xx家园1、2#楼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消防设计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需在备案系统查询该消防设计备案是否已经抽查合格,若抽查不合格则还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
(2)消防设计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二、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为了促进建筑工程的稳定发展,消防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的相关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标准的深化,以满足日常消防工作的需要,确保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稳定运行。消防工作的验收环节是建筑工程防火救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防火技术规范的应用,进行工作防火安全体系的健全,进行消防设计责任体系的确立。通过对相关法人代表及其工程师等人员的自身消防设计行为的规范,进行消防责任的落实。在建筑物设计过程中,相关设计人员要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建筑材料的有效应用,实现其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产品型号、规格等相关技术指标的深化应用。
建筑单位要按照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标准,进行相关环节的消防工程的专业设计环节的优化,进行施工环节的健全,促进其施工建筑工程监理环节的优化。进行相关单位的有效委托。按照国家消防工程的相关标准,进行消防设备的采购,避免使用一系列的不合格的消防设计、在此过程中,我们进行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的遵守,促进其建筑工程的合法性的提升,针对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档案的规整。施工企业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准范围内,不得越权施工。另外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合法的相关施工资质,以此确保施工的专业性。保证施工过程中一切施工作业行为严格依照施工设计,不能随意改变,并且施工过程中必须以消防设计规范为基础,牢牢把握防火设计,并以行业标准以及施工验收规范为准绳规范自身的操作,一旦在施工中发现违规作业以及施工缺陷、安全隐患等,应当及时主动向上级报告。并协助建设、设计单位对建筑主体设计进行完善,消除隐患问题。消防工程关系到整栋建筑的使用安全,是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因此对消防工程的完善即是对建筑设计的深化。
1 在日常工作中,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消防工程的检测验收环节的优化,进行相关施工环节的控制,进行用电设备的动力线的明确,并保证相关报警信号线路的铺设方式符合消防设施设计规定,此外消防设施需要专线供电,因此必须保证电气配线满足消防设施需求,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稳定,便于火灾发生后,有关人员进行日常的火灾疏散及其救助工作的开展。在此过程中,为了满足消防工作的需要,我们要进行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系统的健全,进行其耐火性及其供电持续性的保持,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实现消防工程的综合效益的提升。在消防工程中,通常是结合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对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耐火耐热配线措施来达到其可靠性、耐火性要求。智能建筑消防设备电气配线防火安全的关键是按具体消防设备或自动消防系统确定其耐火耐热配线。从高层建筑变电所主电源低压母线或应急母线到具体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所有配电线路都是耐火耐热配线的考虑范围。
在日常工作中,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健全,只有确保自动报警系统时刻通常才能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准确获得火灾报警信息,及时做出反馈。因此必须进行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环节的优化,通过其传输线路的用料的控制,促进日常消防工作的稳定运行,比如对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穿金属管等的应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要进行阻燃型电线穿保护管的应用,保障其敷设环节的优化,进行消防控制环节、通信环节及其警报线路环节的优化,进行相关线路的配电线路敷设环节的深化应用,从而确保火灾发生后,消防系统线路的稳定,因此需要进行其线路耐燃性能的提升,比如其封闭式线槽模式的应用,以有效实现防火保护性的提升。消火栓系统加压泵、水喷淋系统加压泵、水幕系统加压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包括消防电源干线和各水泵电动机配电支线两部分。也要注重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防火卷帘门配电线路,消防电梯配电线路,火灾应急照明线路,消防广播通讯等配电线 在施工过程中,消防执法人员也要进行消防施工关键行为的控制,进行其消防安装环节的焊接模块、穿线模块等的优化,促进其关键施工环节的稳定运行。在此过程中,消防执法人员需要进行作业指导书的应用,规范操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培训工作的开展,保障其自身工作环节的优化。进行其施工行为的规范,按照相关施工规范的遵守,实现对各个环节的质量的有效控制。在施工之前,我们也要进行设备环节的积极检查,做好相关环节的检验工作。要进行严格的连续质量监视,并做监视记录。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相互之间应及时沟通并密切配合,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检测内容为竣工试验方法的正确性及竣工资料的标准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竣工检测及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施工专业单位应当与检测单位消防验收部门很好地配合,做好系统检测验收工作。
3 在工程应用过程中,我们也要进行相关消防系统的健全,比如火灾自动报警体系及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应用,进行其防火环节、灭火环节的深化应用,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满足人们群众的需要。为了保证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的稳定,实现人们的生活工作舒适性的提升,我们要深化消防安全的问题,进行消防意识的普及,无论是实际的消防工程,还是日常工作中的消防预防,都要进行消防意识的深入了解。随着社会大众的消防意识的不断提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对其内部运作环节的应用,进行实际消防工作的稳定发展。火灾发生后,人作为主体是不可替代的,相关工作仍旧需要人参与其中。但是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智能化的信息传递系统开始被应用在建筑中,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系统可以最快速将火灾信息传递出去,因此开始受到各界的认可、重视,并在建筑施工中推广开来。通过自动报警系统可以有效提示火警信号,并将火灾发生位置标示出来,有利于火灾救援工作的开展;而联动系统则是发生火灾后,由系统主动向消防设备发出动作指令,启动各类消防设备进行紧急灭火,从而避免火灾蔓延,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功能不同,但二者密不可分,在火灾发生后可以相互配合,在实际的应用中,自动报警系统同时兼具自动联动功能,因此极大的提升了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我们要健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对火灾探测器及其火灾报警器的应用。通过对火灾探测器的应用,可以实现对监视现场的火灾情况的检测。我们要进行火灾报警器的优化,确保日常消防控制工作的稳定运行,有利于优化对相关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因此在检测验收环节应当对消防控制工作运行状况进行检测,确保火灾报警装置以及相关联动装置运行正常,一旦有火灾发生,就可以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做出反应,通知相关人员,并对火灾做出自主反应,以方便消防救援工作的开展。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发生的原理是检测火灾发生前后某个物理参数的变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器的连线线线制和二总线制。由于受到施工的限制,前几种火灾报警系统都已无法适应现代消防需要,被淘汰。目前生产的火灾报警系统大部分为二总线制。火灾自动联动系统用于控制各种联动设备,有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和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
随着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建筑结构更加多元化,其安全施工技术要越来越高,这一点在消防设施要求上最为突出。随着人们生活安全性的提高,社会开始将建筑安全问题的焦点集中到消防工程上,因此消防工程深化应用在建筑施工中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在检测验收建筑消防工程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要求,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优化检测验收环节,从而降低建筑火灾风险,提高建筑安全性能。
[1]高洪平,迟宏文.消防验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J].低温建筑技术,2014(05).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第十八条不得在在建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十九条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五十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放。(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带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材料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并在装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无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年“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开展“回头看”率达100%,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依托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全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回头看”和验收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同消防联席会议小组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回头看”和验收达标的组织、指导、督察和考评。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8月8日至年8月31日)。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工作内容、步骤和要求。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中监督员、辅导员、宣传员的作用,广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培训工作,提升社会单位组织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各部门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回头看”和验收达标工作方案、联系人于8月15日前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年9月1日至年10月31日)。各部门组织对本行业、系统未达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开展督查,督促已达标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回头看活动,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评,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请各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已达标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评表报区公安消防大队。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单位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开展抽验复评。并认真填写《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回头看”检查表》(附件4),督促社会单位认真落实“四个能力”建设有关要求,确保年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
(三)达标验收阶段(年11月1日至年12月31日)。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部门组织本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开展自查,并填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表》(附件5)、《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报表》(附件6)。11月11日至11月30日,各部门要组织成立“四个能力”验收工作小组,根据《福建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附件3),深入本行业、系统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验收工作,认真填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考评验收表》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级考评报告》(附件7),验收情况应当予以通报或公告。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重点指导,督促整改,并于12月10日前进行复查。12月10日至12月31日,区政府将组织抽查验收。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要合理分工,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及时督促社会单位逐一落实“四个能力”建设相关要求,确保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
(二)典型引路,广泛宣传。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积极选取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基础较好的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培育树立典型。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年内,各部门要确定1至2个单位做为试点,并召开试点推进会。
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安全使用的必要保障,消防系统的检测和验收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但建筑工程的材料耐火性,消防疏散通道,电气报警联动,水、气体灭火,防排烟也是建筑安全和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当从建筑安全、功能、耐久性的角度出发,实施对工程的质量监督。
消防工程是构成建设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因此质量责任至关重要,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消防
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临理是整体建筑没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是重要的特殊工程,那么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何呢?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其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要将重点放在消防监督审核上。我们的建审部门应当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对部分建设工程实行抽查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没计负直接责任。最后.施工企业首先要严格按照消防没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其次,要模范遵守防火没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末通过消防验收之前,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
1)监督依据的合法性。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规范对消防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而且消防的质量规范体系主要也是由这部分规范标准构成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中有近一半的内容都涉及消防安全,因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专业规范,特别是按照强制性标准对消防工程实施监督验收和管理。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的分部划分,消防工程分别隶属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建筑等各个分部,气体灭火一般可划分在给排水分部。对建筑各分部的质量监督,就包括了消防工程这部分内容。
1) 消防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对消防工程质量的管理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消防工程同样是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就是对这些参建单位的行为和建设的实体实施质量控制,从项目内容和行为主体上,消防工程都是这样一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就是说,消防工程与建设工程是紧紧关联的,是不可分割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之外。
2)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是消防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的必要补充。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侧重于建设过程中实体质量的控制,公安消防部门则侧重于保障工程的使用功能。虽然使用功能是消防工程的最终目的,但施工质量恰恰是消防使用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的基础。只要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建、安装等各专业规范的要求,一丝不苟地保证质量,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建筑防火设施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例如,吊顶内隐蔽安装的喷淋、报警、联动、防排烟管线等的施工质量,是消防工程发挥功能的重要条件,建设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水、电、空调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对保证这些管线的质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可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管理是公安消防管理的有益补充,两种监督管理殊途同归,并不矛盾,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分工与配合。二者可以互为补充,在实施各自的监督职能中互相配合,互为保障。
3) 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的监督管理较为完整,整体性强,是对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消防管理的必要补充。
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对工程整体的质量控制,与公安消防部门有针对性、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形成了互补。消防工程融于建筑的方方面面,而建筑工程又处处涉及消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从整体上对工程的各个分部进行质量控制,把存在于工程中的消防隐患及时消除,对各种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较为完整地对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工程整体实施了监督管理,客观上对消防工程实施了非专业化的质量控制。
4)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及早的发现消防问题。在建筑规划、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建设、规划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消防问题,及早地进行防范和处理。例如,建筑群规划设计中安全疏散不满足消防要求,小型住宅或商用建筑必须设置消防设施而没有采取消防措施,这些情况往往因为现场情况复杂,在建设初期成为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盲点和弱点,而建设管理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问题,与消防部门配合,实施有效管理。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互相协调,在履行自己的职能的同时,避免重复管理,避免重复的、多余的验收和检测,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建筑防火安全。
1)图纸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查。工程施工图一般在设计院应经过防火审核,在施工前应进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
2)建设工程各专业之间应当互相协作,共同从建筑、结构、装饰、水、电、空调各专业来检查监督消防工程的防火灭火功能。
b结构专业应当关注对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c装饰专业应当关注工 程 中 各 种 装 饰 材 料 的燃烧性能是否满足防火要求;
d电气专业应当关注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是 否 能够避免电气火灾隐患;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的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报警,快速有效联动;
消防工程专业跨越比较大,例如,某地就曾发生过在装饰设计中把内走道自然排烟的窗进行了封闭,严重影响了消防排烟,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建筑装饰和通风空调两个专业的消防隐患,这类问题就需要各专业互相配合、共同解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消防工程的大部分规定都涉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参与监督验收的人员更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实体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控制。
3) 对于消防部门的地方规定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消防工程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消防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专业的资质管理和图纸审查,并有着一些高于国家规范标准的地方规定,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当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只要不违背国家规范标准,就可以参照消防部门的意见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种类很多,在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专项审查验收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疑虑。如果是小型住宅或者干脆就是一个纪念塔构筑物,没有
消防设施,是否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才可以竣工备案?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c小型建筑可以以小区、社区、广场等为单位进行总体消防验收,并将验收结论作为单位工程的消防验收结果;
d建筑工程一般都应当具 备 消 防 许 可 文 件 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防火是建筑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控制的质量监督机构责无旁贷,如果不能对有关消防安全的工程内容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就是工作失职。公安消防部门并没有、也不可能替代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事实上,公安消防的专业监督管理是针对建设工程整体中消防这一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特别重要的部分进行的强化监督和专业化管理。
(1)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严峻的情况之下,图纸设计及审查单位可能会只为了迎合建设单位所提出来的要求,而没有考虑到国家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规范性,这就使得图纸设计在消防审查过程中不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就有可能会由于设计的原因而出现缺陷,导致竣工时没有办法通过消防验收工作。(2)建设单位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无视消防验收单位的验收工作,故意减少在消防工程方面的投资,并且将不合格的消防材料用于消防工程。当发现消防工程存在缺陷时,建设单位也不支出来,而是仅仅为了消防验收合格而做这些消防工程,如果消防有关部门来验收,他们就和施工单位联合起来欺瞒验收人员,期待蒙混过关,这就给建筑的消防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3)目前,有很多施工单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按照消防验收规范及图纸的设计来施工,例如,空气调节系统等通风管道在通过防火分区的地方、垂直风管和水平风管交叉处没有安装防火阀;在消防设施规范中要求使用防火的电缆,但是却用了普通电缆替代;规定要求必须使用钢管,但是却用了塑料管;施工人员私自用小直径消防水管替代大直径水管;用可燃性材料替代不可燃的材料等等,这些都使建筑工程的防火系统存在莫大的隐患。还有一些企业错误的认为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只是表面工作,对消防工作几乎不重视,用普通的门窗来替代防火门窗,还把疏散门的设置搞错,不按照图纸要求安装消火栓等等,但是这些问题却没有提出来,这样就改变了消防验收工作的性质。(4)一些娱乐场所等建筑不经过防火审核,或者是虽然审核了,但不合格就私自开始施工,建筑物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对缺少主要消防设施的图纸,草草下审核意见,使得对消防的监督力度大幅度下降。(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伴随着我国每年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增加,验收部门人员数量几乎保持不变,大概三四个人,每个验收人员每天需要跑的现场非常多,对于一些重点工程就需要组成一个验收小组,并且要经常到施工现场。由于工作负荷量大,就不能保证验收的质量。
(1)为了减少甚至杜绝消防隐患,必须从根源上控制,控制随意乱建,并且要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申报管理,如果没有消防部门的审查,绝对能够开始施工。(2)在建筑工程的设计过程,设计单位必须建立有关消防设计责任制度。并且必须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消防设计的管理工作,此人还需要审核消防设计的实行,当然,设计人员直接负责消防设计的责任;建立对消防事故追究责任的制度,努力争取在设计上把好关。(3)对审查建筑消防的设计图纸力度必须尽力加强,以保证所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都能够满足国家规定的所有要求及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绝对杜绝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的情况发生。(4)加大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管理,对于消防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要找专业的有资质等级的消防建筑工程单位施工,同时签订合同,并且规定施工单位不能分包给其他一些非专业人员施工。(5)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我国对建筑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有关规范要求来报送防火设计的施工图纸,对于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专门的防火设计专篇,严格要求设计单位,以使设计图纸能满足我国消防规范的各项要求。(6)对建筑工程的验收合格之后,建设单位要建立建筑消防工程的质量档案,并且要拿到符合实际的图纸。(7)建立并完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切实做好对消防的监督工作,作为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消防相关的专业技术理论,并切实提高自身的消防法律及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能力。(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相关人员必须经常到工地现场去考察,并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是按照图纸设计的要求施工,例如:所采购的建筑防火产品规格型号、消防设备、原材料等是不是合格,是否满足我国规定的要求,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实际施工和建筑设计相统一。(9)当建筑工程竣工并验收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力度,对于不能够达到标准的项目都不能通过,同时要提出比较准确的修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并且要及时复验,直到工程合格之后才能够验收,但是验收不合格者绝对不能使用。(10)建筑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它有着极其高的专业性,要想做好对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需要努力学习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并努力做到最好,大幅度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在图纸审核时,必须按照我国对消防的设计规范,同时把好图纸审核的关,只要是发现有设计不完善或者不合理的情况,就必须及时提出来,在最短的时间内改正,如果短期内改正不了,就给予限期整改,同时要及时复查。尽量所有的都合格,之后才能给予通过。所有从事并取得消防验收资格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再次进行相关更细致的专业技能培训,在经过考试合格之后才能够上岗。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个城市的建筑物不断崛起,而建筑火灾经常发生,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主要就是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位。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密切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甚至整个国家的利益,所以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是很重要的工作,只有切实做好消防验收工作,才能使人们安定生活。而消防验收过程存在很多问题,只要解决了这些问题,那么消防隐患就不复存在。
[1]季青.浅谈如何加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1(08).
[2]张大棣,王明华.浅谈社区消防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上海消防,2000(09).
414 玉树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印发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了“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的目标。2011年是玉树灾后重建关键之年,对完成三年重建任务具有决定性意义,年内将完成全部农村住房和大部分城镇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当前,大量灾后重建项目即将投入使用,灾后重建工程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随即会浮上水面。
按照“跨越二十年的”的重建标准,灾后重建工程较之灾前建设标准都比较高,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比较完备,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必须设置的消防设施一应俱全。因竣工移交时安装单位可能无法将相关的操作、维护、保养的知识向使用单位交底,使用单位人员得不到相应的培训,最终造成移交后的工程使用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确使用。使用单位接收这些工程后,由于对消防设施设备缺乏管理经验,必然会造成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不会管理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人为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设施损坏、丢失的现象。
灾后重建工程援建单位多来自外省,按国家建筑法规应履行的工程维保责任可能无法得到及时落实。同时,玉树缺乏相应的人力资源,没有经过培训的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更没有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鉴定的建(构)筑物消防员。最终可能导致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纯粹瘫痪。
1.3 部分重建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无法回避。
所有重建工程中,学校、医院这两类工程属民生工程、重点项目,因此这些工程一旦竣工,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问题可能会无法避免地出现。尤其是学校,新学年开学时间是确定的,工程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极易被忽视,只要教学功能能够实现就行。
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涉及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因此,灾后重建指挥机关和住建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方及时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尽力杜绝“未审先建”和“未验先用”的现象。同时通过他们督促各项重建工程落实工程四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除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施工期间消防安全外,应着力保证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重建工程竣工并通过整体验收和各项专项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援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向使用管理单位全面移交工程审批资料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培训使用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其中,参加技术交底的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施工技术人员。涉及到同一工程有多个使用单位时,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固定资产管理人均应参加技术交底。
2.3 明确重建工程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主体,落实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应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时,应由建筑产权单位向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保证每个时期、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避免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及维修保养制度,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或维护保养企业签定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检测机构检测发现的故障,以保证消防设施长期处于可靠、准确、灵敏的运行状态。
重建工程的使用管理者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中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自检、技术检测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该建筑物的拥有者或使用单位必须予以解决和整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此负法律责任。
维护管理人员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懂消防设施方面的专业技术,是导致维护保养效果差的一个主要原因。首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和《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加大对重建工程使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培训教育。其次,对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根据《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培训教育,全面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现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持证上岗。
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需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我们必须从规范维护中介行为、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三方面对消防设施维护现状进行改善。随着社会技术的进步,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本身的技术水平也必将越来越高,只要在维护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过程中,做到“硬件过硬”、“软件不软”,并辅之以切实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培育正规健康的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市场,解决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难的问题,保证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良好的运行状态和可靠性能,灾后重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必将发挥其最大功效,担负起建筑防灾的重任。
[1] 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
在建筑工程中,电气消防是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专业的消防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科学合理的审核以及验收,从而有效防止绝大多数电气火灾。在日常工作中,电气消防的审核和验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日常工作,其中的审核主要指的是在进行项目施工之前,相应建筑单位需要将有关文件送交给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才能进行具体施工,此后对施工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投入使用。
在建筑电气消防系统当中,设计内容涉及对导线横截面积进行计算和选择、对系统进行保护和设计、对敷设方案进行选择等。在进行具体设计过程中,不但要严格遵循规定,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对项目实施实地考察,从而准确把握项目特点,将理论和实践相互结合。一般情况下,系统设计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有:①导线敷设不够合理,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技术人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足,相同管线和线槽内导线比较混乱,这些导线没有明确的标示,这对检查带来不利影响[1]。②供电方式的配置不够合理,特别是一些高层建筑当中。③对自动装着进行设计时,考虑不够周到,这就导致其投入运行之后,系统难以正常运行。
在对建筑电气消防审核过程中,相应管理部门结合规范要求对审核方案进行制定,但是相应规范更新和拓展速度较慢,难以满足电气消防审核需求,这就出现了一些审核上的空白。如果按照这一规定对电气消防进行审核,很有可能会促使所设计的方案当中模块安装位置、安装方法以及安全性较差,对消防系统性能的进一步提升带来严重影响。
进行电气消防施工时,可能会用到消防设备和消防材料,在不同环境和不同位置,对质量和性能均提出不同要求。在实施验收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材料、设备质量不达标等现象。如果不对其进行调整,就会对今后的使用安全带来影响[2]。
具体施工过程中,相应施工单位为了有效缩短施工工期,并适当境地施工成本,经常会不按照规定施工工艺进行施工。这种情况下,对系统的安全运行带来影响,同时对建筑自身的防火安全带来极大影响。
在建筑电气消防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主要有触发器件、火灾报警控制器以及各种联动控制器等。主要功能是可以自动发现火情,同时能够及时报警,对不同消防设施进行控制,并对火情的进一步发展进行控制。触发器位置安装不当,火灾发生后,报警器不能将报警信号上传,从而对报警系统的整体反应带来影响。
为了促使建筑自身防火能力得以提升,境地火灾带来的损失,相关部门需针对技术和相应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核,不能将审核标准随意降低[3]。尤其是在高层建筑中,防火设计需严格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相应设计师还需和建设单位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充分掌握建设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应配套可行性工程设计等。通过这些方式,确保建筑审核设计以及施工处于一致状态。同时,相关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质量报告机制,消防部门需对设计单位进行定期审查,在受力窗口以及相关网站上对设计单位中的设计质量信息进行公布。针对那些连续性质量差的设计单位而言,可以通过报纸,由主管部门,向招标办公室下发通知,提醒相应单位对设计单位进行严格筛选,对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定期报告。针对评审工作,需建立相应协商和沟通机制,相应消防部门和设计单位之间构建一个开放的沟通渠道,同时为其提供最新的技术规范信息,针对消防设计的最新发展,进行新信息的收集,针对那些国家没有定义标准的消防设计思路,做出共同研究,并且对一些新技术进行应用。各个部门共同努力,为消防设计质量提供保障。消防部门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者信誉良好的单位,对部分项目进行交叉审核,促使消防部门的审核任务被减少,这样做还能够适当的减少火灾发生几率。
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在实施消防设计和施工时,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等企业。以委托工程监管为依据,需要委托建筑消防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在进行设备购买时,要求设备符合规定需求,不能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应建设单位需将消防工作引入到标准化质量管理文件当中。
随着建筑使用功能的不断发展,促使建筑防火系统逐渐向着更加复杂的方向发展,人们对消防设施的安装要求也逐渐提高[4]。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结合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对消防设施进行安装过程中,相关单位需对其进行严格检测,并且需要经过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此外,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均需要较为稳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施工人员需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后才能参与到施工当中去。针对不同施工过程和以及设备安装质量而言,均需要全面仔细的检查,促使项目经理责任制度得以实现。对施工安装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特别是一些隐藏项目,需严格把关。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审核人员不足情况,这就需要对相应施工进行系统的安装监督,对消防设施安装质量进行准确评价,从而确保建筑电气消防的安装质量。
衣建筑工程施工进度为依据,可以对工程实施分阶段或者分项验收,消防部门需加大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协同,针对相关法律以及技术规范等,需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向有段单位和人员进行宣传。通过这种方式,使其更加明确自身在新建、扩建、内部装饰装等工程方面需要了解的相关内容,避免出现盲目操作和违章操作的现象发生。针对消防机构而言,需对政府部门进行督促,适当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不能一味停留在表面上的检查,需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好表率作用,并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后,将消防工作纳入到建设轨道,从而促使一些建筑工程消防问题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在对建筑电气火灾进行防治过程中,需对建筑消防进行相对细致准确的审核并验收,从而有效减少火灾隐患,进一步提高消防质量水平。通过对建筑电气消防的充分了解,认为在建筑电气消防审核以及验收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要求相应部门转变传统理念,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审核以及验收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问题,确保建筑电气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达到要求标准。
[1]吴曼萍.烟花爆竹及民用爆炸物品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探讨[J].武警学院学报,2011,10:45-46.
[2]高江峰.高层建筑消防审核与验收存在问题及应对[J].中国科技信息,2016,14: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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