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123-4657
设计人员或施工人员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配电的规范要求不熟悉,没有考虑到集中电源设置在走道时,可能无法保障火灾时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3.8条第2款。【图示2】
集中电源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GB51309-2018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消防工程、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如有需求请您联系我们!
地址:于洪区松山西路西江街201号西江苑9号别墅
电话:400-123-4657
传真:+86-123-4567
Copyright © 2018-2023 半岛官网·(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xml地图 网站地图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2403号